2009年10月10日,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信德房地产开发(芜湖)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该公司未退还土地。2009年11月,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罚款1543.6万元(已缴纳)。
对芜湖市三山区政府违法批地问题,芜湖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厉查处,对三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芜湖市纪检监察部门已分别给予三山区副区长徐丽娟行政警告处分、三山区峨桥镇镇长张有伟行政记过处分、三山区峨桥镇副镇长罗顺保行政记过处分、三山区峨桥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方期松行政记过处分。
四、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违法征、占地案
2006年11月,榆阳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由区财政出资一次性征收储备麻黄梁工业集中区一期规划控制用地。2007年7月,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与相关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共征地11577亩,每亩补偿500元,支付补偿款578.85万元。麻黄梁工业集中区所占土地,现状为沙地和丘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2008年4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开始修建园区道路,占地215亩;先后引进5家企业建厂,占地1763亩。
2009年8月,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对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违法占地修建道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5万元(已缴纳);对5家企业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34.4万元(已缴纳)。
对麻黄梁工业集中区违法征占土地问题,榆林市纪检监察部门已对榆阳区区长王成继予以诫勉谈话,已分别给予榆阳区原区长刘俊明行政警告处分、榆阳区副区长薛建文行政警告处分、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高凤强行政记过处分、集中区相关工作人员思耀文、杨彦贵、罗俊娥行政记大过处分、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局党支部书记赵仕飞行政记大过处分、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局长寇文茂行政记过处分、麻黄梁镇镇长余志飞行政记过处分。
五、重庆金进丰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8年9月,重庆金进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川区大安镇铜鼓村民小组签订集体土地入股协议,租用集体土地170余亩用于修建轧钢厂。2008年12月,该公司开始动工建设,修建了围墙、堡坎及地下基础,共占地137.74亩,其中基本农田94.48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9月,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重庆金进丰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80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3.36万元。但该公司未停止施工,继续占地建设。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该公司续建违法占地57.74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6.98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土地已复耕。
对永川区大安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问题,永川区纪检监察部门已分别给予大安镇党委原书记夏奎党内警告处分,大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欧阳林川党内警告处分,大安镇副镇长钟愉行政警告处分,大安镇副镇长袁明行政记过处分,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安管理所所长喻小平行政记过处分。
六、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案
2008年6月,萍乡市湘东区政府为建设国电江西萍乡煤电铝项目,在未依法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下,安排萍乡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湘东区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施工单位对下埠杞木村、大陂村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共平整土地204.65亩,其中耕地85.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西国土资源厅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22.4万元(已缴纳)。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湘东区政府副区长胡志纯行政警告处分。目前,被占用的耕地已复耕。
七、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7年9月和2008年8月,武汉市欧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洪山区左岭镇黄陂岭村先后两次签订了《家园建设共建协议》,合作建设“欧亿德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洪山区左岭镇政府农业办公室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签章。该项目共占地231.31亩(其中耕地16.31亩、园地214.53亩、集体建设用地0.47亩)。违法占用的16.31亩耕地用于房屋及道路建设,215亩用于农业种植、绿化和建设养鱼池等。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依法责令左岭镇政府撤销批准文件、解除违法协议、收回占用土地,并对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责令武汉区欧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土地。目前,洪山区政府组织拆除了在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武汉市监察局给予左岭镇副镇长陈育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左岭镇政府土地办主任张仕行政记过处分;武汉市纪委给予左岭镇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廖可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武汉市监察局对洪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杨、左岭镇镇长刘旭诫勉谈话。
八、云南有色地质313队违法转让探矿权案
2002年9月,云南有色地质313队取得易门县铜厂乡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同年10月,313地质队与马世权签订协议,约定:探矿权名为地质队的实际属于马世权,勘探技术工作由地质队负责,探矿成果由马世权享有。至2008年8月,313地质队又将探矿权多次转让。在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均由313地质队出面办理探矿权延续和年检,受让人实际勘查,其中部分受让人实施了采矿(已被查封,尚未销售)。
2009年5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对313地质队非法转让探矿权,吊销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和罚款9.9万元;对受让人违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九、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开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