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老百姓称民权县北关镇有一家地条钢厂,长期非法经营生产劣质钢材。
本网接到反映后,我网进行了调查。经查,该“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位于民权县北关镇周翟庄村北的基本农田上,占用耕地100多亩。2003年5月15日该耕地由民权县北关镇政府从民权县北关镇周翟庄村农民手中以每亩1000斤小麦的价值租用,然后再由民权县北关镇政府非法转让给“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使用,建设的地条钢厂。该地条钢厂官称民权县伍星铸造厂。
一、“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造假从民权县北关镇政府开始。
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显示:民权县伍星铸造厂属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刘增建,福建省长乐市谭头镇人。住所地为民权县北关镇拖拉机院。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租赁证明。
经现场查看,民权县北关镇拖拉机院全是民房,该拖拉机院已于五、六年前已卖给有关村民,并且该拖拉机院也从未有任何工厂在此设立。 很显然,民权县工商局档案登记的租赁地址是民权县北关镇政府为民权县伍星铸造厂的设立出具了虚假的租赁证明。也就是说,“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的存在,首先是从民权县北关镇政府造假开始的。可从地条钢厂的地址和经营范围上看,其与民权县伍星铸造厂不是一个厂,但民权县原北关供电所的职工说,北关镇就这一个钢厂。
二、“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占用基本农田,民权县人民政府逆法而行。
从民权县人民政府规划的的基本农田标识可见:“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位于民权县北关镇周翟庄村北的基本农田上,占用耕地140多亩。
民权县北关镇周翟庄村的租赁合同显示:“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占用的140多亩农田全部是由民权县北关镇政府从村民手中直接租赁的,而后再非法转让给地条钢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中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对此规定,民权县人民政府则是高举地方利益的大旗,逆法而行。作为民权县的职能部门民权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却是弄虚作假、违法上报,并于2006年12月交罚款63365元了事。难道国家的法律在民权的土地上就不适用吗?
三、民权县人民政府保护的“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非法生产经营已达7年之久。
经查“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没有项目审批手续及环评验收手续,没有基本农田占用审批手续,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钢铁企业的的工商营业手续。
民权县环保局证实:“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没有按照环境评价意见执行。现场可见环境污染严重。
该非法企业是国家政策明令取缔地条钢厂。而在民权县人民政府的庇护下国土、环保、技术监督等各职能部门都是趁机罚款完事。
再者,该非法企业没有完整账目,偷漏税严重。同时也造成民权县电管部门偷漏税现象的客观存在。
就此情况,许庆山律师说,上述行为若经查证属实,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可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渎职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然而,对此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任何司法部门界入调查?
因该非法企业是民权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是民权县人民政府的重点保护企业。故出现上述情况也足可释解其中缘由了。
四、“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的长期存在,后果严重。
据了解,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在生产中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均为地条钢,用地条钢可以生产加工成盘圆钢、螺纹钢和其他产品。地条钢的生产工艺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明令禁止。
据村民反映,该“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排污超标,每到生产时则是机器轰鸣,工厂周围全是黑色烟雾和粉尘,环境污染严重。目前,周翟庄村的饮水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原本清澈的地下水,现在有点发黄。部分村民为了饮水安全就从镇上接来自来水,部分村民打了深水井。对此以牺牲良田、环境和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为代价的四五钢厂,周庄村民是怨声载道。
作为地条钢生产最早是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开始,这种由简单的炼铁生产工艺所生产出的劣质产品被用于建设市场后,事故频繁发生,加之地条钢生产具有高能耗、高污染的危害性,早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出台前就被经济发达工业区所禁止,地条钢在它的发源地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但深谙投资小、高利润之道的投机商欲罢不能,他们转而面向经济欠发达的内地。
有关职能部门对这家“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的长期存在和非法生产是束手无策,最多也就是罚款了之。原因何在?那就是民权县政府的“行政强权保护”。
民权县政府不加思考,为了地方利益和政绩,借机就将这家钢厂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引进民权,利用职权,加以重点保护。所以,这家“非法企业——四无地条钢厂”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长期存在的。
作为劣质钢材外表“坚强”,实则“脆弱”。劣质钢材在建筑物里使用,危险系数将非常高。劣质钢材无论是抗拉强度、屈伏强度,还是直径长度都达不到国家标准,一旦用于梁、立柱和地基等基础建筑设施,将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轻者缩短建筑工程寿命,重者桥梁断裂,房倒屋塌,造成人员伤亡。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彩虹桥由于使用了劣质钢材,在建成3年后轰然倒塌,40人死于非命。
2007年5月2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乌兰棘村,一个村民在建瓦房时使用劣质钢材,房屋突然发生坍塌,造成45人伤亡,其中16人死亡。
面对一幕幕因使用劣质钢材酿成的惨剧,难道我们的政府负责人就不为此而感到心寒和良心不安吗?地方利益一定要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吗?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又到哪里去了?河南是全国的粮仓,对我国的粮食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权县政府轻而易举的就将140多亩的基本农田转化为工业用地,这说明民权县政府领导指示就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此,难道我们的政府负责人就能逃脱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吗?所以,对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畸形发展,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层思考。(杨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