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注此事杭州市民表示,“杭州市的罚单,浙江省肯定要考虑才对。这家单位连杭州市的项目都不让他做了,省重点的项目更不应该让他做。”
对于浙江省招标办认为因杭州市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而需要认真考虑的解释,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表示值得商榷。他认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市场化约束行为,而不一定是政府行政处罚行为。比如浙江检察机关重点工程领 域“行贿黑名单”制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却是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预防腐败的重要闸门。按照这样的解释,浙江省招标办以前所依据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终止失信企业的投标行为,是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杭州市出台的“下级处罚”是否对“上级部门”有制约效力?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教授认为,这不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托词。他认为,追求公平正义不应该分部门,分上下级关系,而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下级的“良法、良规、良序”等对社会规范有帮助的“善举”,上级部门更应该尊重和拥护。杭州市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善举”,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更是社会和群众拍手称赞的好办法,作为上级部门,浙江省招投标中心应该尊重和拥护,立场鲜明作出判决,而不是要等上级领导决定。
有杭州市民指出,招投标腐败是建筑领域中突出的问题,监察部门应立即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