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种行为主要有:一是收受广告经营人员、广告客户送的钱物;二是以各种方式占有广告款物,包括将广告款存入小金库或者个人账户,将冲抵广告款的实物据为己有;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告公司牟利;四是兼职取酬;五是不受监督滥用职权,个人说了算;六是利用职务之便,让亲友开办广告公司从中谋取私利。
“我们整理了近10年来广播电视领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120多例,其中广告经营违法违纪案件17例,占总数的14%,仅次于财务管理违法案件,排在第二位。”王莉莉说。
从1979年上海电视台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分别播出新中国第一条电视和广播商业广告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广告30年来发展迅速,2007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营业额已超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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