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则缺陷产品新闻事件的深层解读
从部门规章到条例,再到法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正日臻完善
今年4月,两则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新闻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日发出通知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二为广汽丰田发布公开声明,宣布自24日起对26万辆问题凯美瑞汽车实施主动召回。在两大新闻事件引发的讨论中,有专家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正趋向常态化。
召回力度大幅提升
自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算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无到有,在我国已经走过了4年多的历程。
回顾这4年多的实践,可以用“小步快走”来形容。如果说2004年尚是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对召回制度进行探索的话,那么从2007年开始,步伐就明显加快。这一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8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北京召开。今年4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出台并公开征求意见。
从部门规章到条例,再到法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正日臻完善。一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通过并实施,法律的刚性也必然促使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强制力大幅提升,监管将越来越有针对性,监管力度和威慑力也将越来越大。
从宏观背景来看,今年作为“质量和安全年”,质检总局已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展开了系列相关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8年数据显示,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万件,质量和安全问题占61.8%。而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一季度,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收到汽车有效投诉871起,比2008年同期增长43.96%。严峻的形势下,“缺陷产品召回”必然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从产品召回的范围来看,从汽车召回到食品召回、玩具召回、药品召回,召回的范围越来越大,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则已拓展到(除军工、药品)几乎所有产品,力度不可谓不大。
从监管的力度来看,自2004年以来也是逐年走强。根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有关质检部门报告的,将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赟松介绍,目前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期提交召回情况报告,不能按照要求通知车主造成召回率过低,一些4S店要求车主自费修车,召回公告为免费更换,实际则变成免费检测等。王赟松表示今年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罚款、风险预警等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标准化建设来看,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于2008年正式成立,缺陷产品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工作开展顺利。
召回趋于高效成熟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8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55次。其中2008年召回47次,涉及国产车19次、486592辆,进口车28次、52028辆。
数据还显示,去年全国召回车辆已超过了2004年到2007年的总和,而且全国八成召回车辆由缺陷调查引发并促成。2008年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车主有效投诉2933起,共开展20多次缺陷调查,由缺陷调查而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全年汽车召回车辆总数的80%。
在对企业开展的召回活动实施过程监管中,2008年抽查11份召回总结报告,涉及召回数量为5.3万辆,实际完成的召回数量为45421辆,平均召回完成率为85.5%。总体召回实施情况良好,达到预期目标。
一系列数字背后展示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运作趋于高效成熟。随着缺陷产品安全标准的数量、要求,以及与安全产品配套的实施办法逐渐完善,缺陷产品的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已初步构建,这也为主管部门依法、科学监管提供了保障。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样表明,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成功,为向其它产品、领域推行召回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高效成熟的产品召回工作既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资料显示,2007年,欧盟要求召回的产品中,中国企业产品占到50%;美国要求召回的产品中,中国企业产品超过2/3。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施产品召回,已经成为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另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因为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而使得我国出口损失超过360亿美元,31.4%的出口企业受到冲击。
召回制度保驾产品质量
早在2004年,“奔驰首次在华召回轿车”的新闻曾轰动一时。其时被召回的车辆为2003年8月至10月间生产的奔驰C、CLK和E系列轿车,主要问题是个别车的安全带不能紧扣到位,需要更换安全带带扣。
如果说“奔驰召回”广受关注是因为在当时还属于新鲜事的话,那么时隔5年,“凯美瑞汽车召回”备受关注,除了因为广汽丰田凯美瑞创造了中国汽车召回的一个纪录——一次召回近26万辆汽车外,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媒体的炒作所致。
有关专家认为,个别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较差,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甚至对召回的基本定义都未弄清楚,就上场当起“裁判员”,动不动就上纲上线,误导公众。
这成了“新闻背后的新闻”。
专家指出,召回本身并不说明产品质量不过关,而是可能有质量瑕疵。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把“缺陷”表述为“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认为,“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我国有关召回的法律法规中,对“缺陷”的解释都是指产品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
从这些解释可以看出,“缺陷”一词的核心指向是产品的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的某些“不合理性”,其与表述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完全是两码事,是属于不同性质和范畴的两个概念。
比如说,汽车召回并不是有人理解的一种投诉行为,而是汽车企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一种负责的态度,而且汽车召回也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它是汽车企业基于社会公共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就在凯美瑞宣布召回后的第3天,4月27日,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车企,决定召回13549辆新凯越、福克斯、蒙迪欧致胜、马自达3、马自达2及奔腾轿车。三家车企在同一天宣布同一类产品缺陷召回,这在中国汽车召回史上尚属罕见。
事实上,就时下而言,缺陷产品召回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资料,从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下旬——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就有近10家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产品包括汽车和玩具等。
从汽车召回到食品召回再到玩具召回,缺陷产品召回正成为一种“市场常态”。但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在召回问题上表现消极,遮遮掩掩,害怕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那么,企业究竟该怎么看待缺陷产品的召回?不妨让我们看一看世界顶级品牌奔驰公司是怎么做的:目前,奔驰公司在全球实施汽车召回的数量累计已超过其销售汽车总量的1/3。今年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月18日召回部分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8月15日期间生产的相关奔驰S级轿车555辆。而这亦是该公司3年内第5次实施自主召回。
“汽车召回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公司对外界表示,“一方面,它表明厂家是负责的,另一方面,客户就会问:是不是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奔驰不怕这样的挑战。我们以客户为上帝,一切对客户负责,一切为了客户的安全。只要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奔驰公司都会负起责任来。”数据显示,在中国市场,奔驰在2008年销售了38700辆新车,绝对值虽然不大,但同比增长44%,远远高于其他同类品牌。
责任编辑:中国关注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