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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劣食品 工商局先赔你钱

         湖北省工商局昨天出台《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从3月1日起,消费者在湖北省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先行赔付。

去年湖北省工商局先后在随州、仙桃等地试行这种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决定3月1日起将这一在全国属于“首创”的措施在全省范围推行。

获先行赔付后仍可“10倍索赔”

《办法》规定,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在湖北省境内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买到假冒伪劣食品,都可以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这里的“合法证照”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消费者在没有上述证照的“黑店”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具体来说,可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的假冒伪劣食品有7种情况:县以上工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的食品。

《办法》指出,由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办法》规定,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赔付。

《办法》还特别规定,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省工商局负责人说,先行赔付款将由工商部门设立的专项基金支出。工商部门不仅要快速理赔,也要快速立案处理,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