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鸣起了鞭炮,或许放得还不少,以至于烟雾腾腾。结合从楼顶垂下的红色条幅,上书“最腐败的检察长滚蛋,大快人心”等字样,人们方知此鞭炮乃是为该院原检察长陈某而鸣。但“最腐败”的检察长虽然“滚蛋”了,却没有成为囚徒,而是升迁了。这是很令人惊奇的一件事。
据称,南宁市规定党政机关办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那么,该检察院这样做,显属故意违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遵守法律的表率,但现在不仅违法放鞭炮,似乎还未审先判就判定原领导“最腐败”。有没有认定陈某“最腐败”的证据呢?是不是对陈某构成毁谤诬蔑呢?这都需要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不宜匆忙表态,或有罪推定地称“‘滚蛋’条幅是一封公开举报信”,或真相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就说“事情没有那么大”。无论如何,一个基层检察院闹出这么大动静,事情都不能算小,颜面扫地的决不止陈某一人,当地的法治秩序也实在堪忧。
古时官员离任,立“德政碑”、送“万民伞”几成惯例,虽大抵不过虚词,维持的也只是官民和谐的表面。如今,离任检察长陈某的遭遇,却是昔时下属大放鞭炮,痛斥其“最腐败”“大快人心”于其“滚蛋”。陈某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其内心感受不得而知,但我总觉得这鞭炮放得有点蹊跷,这条幅挂得有点使人心惊,这事件背后的情势有点让人汗不敢出。换言之,我们或许自信知道这鞭炮为谁而鸣,却还不明白它因何而鸣。
放鞭炮、挂条幅的,是该院少数人的行为,还是多数人的意志?如果是少数人的发泄,那么这样做就缺乏充分的正义性;如果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那么为什么只能等陈某离任后才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无论是少数人所为还是多数人行动,都表明这个单位至少存在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陈某在任时,是没有人举报他“最腐败”,还是举报了没有人听?在理论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比一般百姓更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如果没有这样做或这样做了却无效,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曾经工作的单位以这样一种罕见的公开方式表达对原领导的痛恨,在客观上不仅对陈某构成毫不留情的鞭挞,对调任他的上级检察机关也构成一种反讽。倘认为这还是“事情没有那么大”,不去彻底弄清事实真相,那就只能说有人对公权力的公信力问题惯于“举重若轻”。陈某若无问题,应当以正视听,并严肃处理逞一时之快者;若有问题,也应当依法惩处,并承认用人失察之误。
从陈某离任后原单位对他的态度,不难想象他在青秀区检察院期间的工作状态。我不是断定陈某有什么实质性问题,但他在任时单位已形成一定积怨总是客观存在,离任后放鞭炮、挂条幅就是此类情绪的总爆发。从这个角度看,这个事件在特殊性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些年,基层机关不和谐现象屡有所见所闻。领导之间不团结互相拆台倾轧甚至导致杀戮的事情已非孤例,单位内部纠纷动辄诉诸公共空间渐有增多趋势,青秀区检察院成为新闻主体便是一个最新注脚。一个机关总有一个班子,若班子不能化解单位的矛盾,上级机关应当及时介入,果断处置,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谁的问题就解决谁的问题。倘若矛盾任由它生长,怨气任由它积累,上下离心离德,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中如何开展工作?人们期望社会和谐、强调官民和谐,殊不知机关的和谐乃是社会和谐、官民和谐的重要基础。如果机关都弄到青秀区检察院这步难堪的田地,几乎成了旁观者茶余饭后的谈资,当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和谐又如何去实现呢?
事发7天后的6月8日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调查结果,称此事系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人员对检察长陈某个人有意见,借机发泄,花钱雇请外来人员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所为。鞭炮因何而鸣?鞭炮为谁而鸣?人们理应由此出发,获得更丰富、更深刻的认识。(滕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