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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制度性腐败催生高房价

        2002年7月,国土部发布了11号令,决定停止商业化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从此拉开了土地以价高者得的竞争大幕。2004年国土部从防止腐败的角度出发让“中纪委”“监察部”等一些与市场和土地供给无关的部门成为了文件制定的主角,给“土地招拍挂制度”戴上了防腐败的高帽,让价高者得合理合法化的同时,也限制了官员在土地出让之中的自由裁定权以及腐败的机会。
 但这个招拍挂制度的结果是“价高者得”推动了地价的暴涨和房价的上升。土地财政及利益驱动让官员们将从腐败中获取的个人利益变成了官员们整体利益的提升,变成了GDP的增长和升官发财的机会,以及经济增长中整体工资奖金收入水平的提高。

        当社会对房价过高产生极大的不满时,也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房价过高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土地利益的获取。当市场中政府垄断着土地一级与二级交易的权力时,土地价格在房价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8年为此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大会提交了土地价格与税收占房价的比重过高的提案,随后引发了一场地价高低的争论,最终社会所看到的仍是天价土地不断出现的报道和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并涨幅远远高于房价上涨的事实。
       2009年的刺激政策再一次让社会从房价的下跌中惊醒,房价随经济的增长再一次成了替罪羊。2010年人代会之后的数块天价地不但引发了“总理说了算还是总经理说了算”的争论,也引发了“国十条”遏制房价的被称为是史上最严厉的调控。但如何解决房价过高的问题呢?“价高者得”不得不被迫退居二线,为防止天价地被上级的约谈,政府修改了土地的出让办法,也再一次将腐败延伸到土地出让之前。
 
       只要是非市场化的垄断,在非民主监督法制条件下,就永远也无法限制寻租的出现。不在这个环节出现就在另一个替代环节中爆发。政府或政府的执行部门一定会用各种手段与政策博弈而找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公共资源转换成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空隙,这也是今天我们面临的制度性腐败的困境。
       土地招拍挂制度公平吗?毫无疑问这个制度比完全由长官意志说了算的协议出让要透明与公开,也相对公平,却并非是市场所理解的公平或竞争中的公平。表面看也许价高者得更显得无懈可击,但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也许今天的腐败已不再是局限于贿赂、不再是多数干部所贪的个人私利,已无法用金钱交易来代替,但仍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的腐败,只是表现形式更加合法化了。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五,大约都应列入制度性腐败之中,或说是“逼良为娼”的一种被迫。
       一、设置土地缺陷性障碍。
       当政府无力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时,就不得不利用地方的融资平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政府融资、垫资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于是这种一、二级联动的诱惑就成为地方政府屈于弱资金实力之下的一种承诺,以吸引大量的资金进入城市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与新区建设。
政府的资金实力不足,又不得不吸引资金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以用土地收益弥补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的不足,于是就会用二级开发的吸引和一级开发的相对低成本作为条件交换。但又不能违反中央政府的硬性规定,于是就有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预留土地缺陷性障碍的方式,以保证进行一级土地开发的企业在大量的事先资金投入之后换取二级开发的利益。
        要防止在公开投标时有其他的企业竞争,于是就有了投标条件中预先告知的特殊因素,如必须借道于一级开发企业的施工道路、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市政站点的使用及费用、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教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最终的拆迁日期等等。总之,这些遗留的问题其实都是预先设计的陷阱,一方面可以限制更多的企业投标以提高土地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吓不走的情况下为一级开发企业弥补利益上的损失,大多这种特定条件的设定都会让原有的开发企业如愿以偿的获得二级开发的权力。
更有甚者会用私下与一级开发企业签定土地收益分成的合同,用超额分成的方式让原一级开发企业拥有更优的竞标条件和更能共同推高土地价格的能力,至少让政府可以在以后的土地标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设置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性障碍。
        许多地方政府为满足于城市吸引资金的要求,会在土地交易之前进行特殊性的招商,并按招商的要求对公开上市的土地设定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如北京CBD东区中服地块就设定必须是金融企业投标的前提,一些地方则设定必须有某级别专门的五星级酒店、某些设定必须是企业注册资本在多少亿元以上并具备全国发行的文化传媒资格、某些限定商业经营必须保证有多少家世界顶级品牌、某些办公楼必须保证有多少银行或金融机构总部……
 
       政府完全可以用公开的方式设计对号入座的投标模式,从限定投标企业资格到限制物业经营方式等,让大多数企业无法在公示的短期时间内满足上述的条件,以至于无法参与投标。让特定的引资对象可以轻易的中标。名义上的公开就演变成了唯一的条件,这种设定条件的排除法,回避了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让公开的投标为不公平作了掩护。
        三、设置预约的前期条件障碍。
        许多项目无法对号入座解决时,设定投标条件时也能通过预谋而实现,如地方政府可以与某家特定的开发商事先协商中标的条件,并承诺由这家开发商来进行特定的方案设计、用审定的方案设计进行投标。如北京就有多个这种案例。这样就给了这个特定的企业争取了大量的时间,于是在未中标前这个企业就可以对土地进行勘测,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的准备。
 
         政府在有充分把握时,就用公开的方式竞标,但在竞标条件中专门设定了必须在最短的中标时间内开工(而这个最短的时间让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无法完成设计任务和具备经审批的开工条件),并硬性的约定必须按期竣工的结尾条件。有的还设定了严厉的违约或延期的惩罚,也是用排除法将大多数企业限制于投标条件之外。
甚至有的投标条件中还限定必须按特定企业设计的技术标准、建筑材料等等。给特定的投标条件加上额外的保险系数。
此类的方式也是用名义上的公开掩盖实际竞标条件中的不公平!
 
        四、设定评分标准的障碍。
        当土地上不能设置障碍时,政府可以灵活的对评标条件设定不同的评分比重,以使竞标条件更有利于预先设定的中标企业,用倾斜性的评分政策来对抗公平。
        如在某些评标中,将历史的条件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加大这些分的比重。如曾经有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经验、曾经有过大型综合商业的建设与经营经验、曾经有过超高层建筑的开发经验、曾经有过住宅产业化或低碳环保类的建设项目等,均可以成为特殊的评分或加分的条件。
 
         更有甚者会将印象分设置一个较高的比重作为评标的条件。而每次不同的评分比重正说明了这种硬指标拼不过时用软指标来平衡补足,以增加有效分数的做法,这明显的是在做公开的游戏掩盖不公平的事实!
         这种印象分则给了所谓的专家被领导定向引导的裁量权,让某些可能优胜的企业一分全无,而让一些特定企业得个满分。于是在不公开评标过程、不公开评标的单项得分且又公布总评分的结果的制度下,这种印象分或综合分之类的软因素就可能成了决定性因素,让许多最终的评标分数都以百分制中小于零点五的差距决定着中标单位,而这个分差大约都来自于自由裁量权的软指标了。
我司三次的高价竞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都以小于零点几的分差落败,大约都在于我对政策不公平的批评和政府有意的指定吧!
 
        如果在限价封顶的保障性住房竞标中,出最高标不正是以压缩企业的利润、保障政府的最佳收益为基础的吗?难道想做贡献都挡不住制度的腐败潮流吗?
        五、设置于土地方的协议性障碍。
        许多竞标条件中,为满足一级开发企业或原有土地方的要求,也会设置回迁房建设、还建面积、位置、商品类型上的障碍。如北京东三环的项目以及许多的建设项目均在回迁条件、补偿条件及还建条件上做了特殊的安排以增加竞标者的困难,让特定的单位可以轻易中标。
 
        明显是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工作却转移成了开发者的责任,这种矛盾的转移让许多竞标单位不得不望而却步,最终让政府可以随心所欲的选定投标单位。
        实际还有许多类似的情况都是用公开的竞标推行不公平的腐败,都是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再不行就用劝退的方式干脆让外部人与狗不得入内,用公开的内部人交易的方式来制造公平的假象!
        为什么不限定一级开发者不得进行二级投标呢?为什么不限定提供方案者与已知内部信息的企业按证券监管条例的方式而限制投标呢?为什么不用保障房限土地价格而竞房价的方式呢?为什么不用反垄断的方式避免一家企业在同地区多项目中标呢?从北京已中标的情况看,社会根本无法预期标底的条件,价高者得变成了政府内定者得。同样的情况中有高者得、也有低者得,那么市场的预期就变成了投标只能判断政府的预期了。还有市场与公平可言吗?
 
        并不能将政府设定的条件都认为是不合理的,吸收资金又想加快城市发展速度,让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一些条件来吸引资金,就像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对外资的优惠条件一样。同时政府也无法充分的了解市场中的风险,不事先约定性谈判,既担心价定高了会流拍,也担心价定低了会损失,于是就不得不为之。根子在于制度让地方政府成了市场中买卖土地商品的运动员,而不仅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裁判员,于是一系列的不公平就会出现。当政府垄断这个土地的制度存在时,制度性腐败就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癌症。
        我也想通过一些工作关系建立于地方政府的联系,包括地方政府专门来招商引资的活动,但至今尚未有一次成功,大多为提高地价而搭梯子成了替罪羊。看来制度性腐败永远不会向批评者倾斜,不管你付出多少努力,包括方案与价格的努力,都会在制度腐败的大墙前失败,哪怕你本就得分最高也会在重新评分的排列中被击败。
        公司中的一些同事和社会上的一些朋友都劝我不要去揭露制度性的腐败,这样公司会永远在竞标中失败。但我不相信我们的政府真的就无法解决这种制度中的腐败了、真的就不能将改革进行下去了。我更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想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只有大家共同的监督与抗争、共同的促进与帮助,才能让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进步和更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