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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建局是不是不履行职责?

汝州市城建局是不是不履行职责?

 

我叫黄延欣,男,197725日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风穴区办事处城北居委会李南组。

我家和黄延超、黄中延兄弟二人同属一个村,我们两家的房子都是坐南朝北,他二人家的宅院在我家宅院的西边,我家在他二人家宅院的东边。19926月份,汝州市人民政府为我家颁发了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

20112月份,黄延超、黄中延兄弟二人没和我家商量,私自重新建设他二人家的房子,私自改变了房屋结构,将南北院改建成了坐东朝西的商品套房(每层九间,五层共计45间)。

他二人不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还在每间房子后面安装了窗户。45个窗户全部朝我家的宅院开着。他二人家的楼房南北长28米,高约17米,严严实实的挡在了我家的西侧。他二人这样建房子不但侵犯了我家的采光权,还严重侵犯了我家人的隐私权。

20115月份,我向汝州市城建局反映,城建局一位领导告诉我,黄延超、黄中延二人的建房行为没有经过城建局批准。

我咨询了城建局规划科领导,领导告诉我,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民宅只能建三层,也不能随便改变房屋结构。黄延超、黄中延二人家建的房子属于明显违规。

我就此事再次向城建局反映,领导却说已经对他二人罚过款了。我说只罚款就了事了吗?不再追究其他责任了吗?谁知领导却说,那你就随便上访吧!

正因为城建局不履行职责,反而纵容了黄延超、黄中延家人多次对我的家人进行辱骂和恐吓。此举严重影响了我家人的正常生活,致使我家人长期有家不敢回,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

以上情况,句句属实,恳请上级领导对我反映的这些问题给予高度关注,责令汝州市城建局依法查处黄延超、黄中延兄弟二人的违法建筑,还我家一个安全、祥和的生存空间。

 

20111021

 

法律点评:

 

这篇投诉信,反映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对违法建筑是否可以以罚代管的问题。不管从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说,以罚代管都是与法律相悖的。既然属违法建筑,就应该强行拆除,而不是罚过了其他就不用管了。如果这样一定会纵容更多违法建筑的建设。以罚代管,或者只罚不管,无疑属于城建局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表现。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规定,违法建筑亦有些微差别,一般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可见,黄氏二兄弟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

第二是侵犯了相邻一方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通行、通道相邻权;()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铺设管线相邻权;()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防险相邻权;()环保相邻权;()通风、采光相邻权;()地界相邻权;()共墙相邻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可见,相邻的通风权、采光权都是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范畴。

第三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法对隐私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O条提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对于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行为,同样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名誉权受民法保护的规定。

可见,一方建筑的房子很高,在房子后面安装窗户并打开使用,实际上是严重侵害其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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