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张启云“因访获罪”,七年难入“再审门”
七年多来,张启云一直奔波在申诉路上,唯一的劳动就是辛勤耕种他家的二分自留地。
他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有误,遂向法院提供许多新的证据,逐级申诉。七年来他终未如愿。
今年5月11日,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发了一篇题为“象山一农民不服判决,7年上访求清白”的内参稿,就张启云7年申诉无果一事给有关方面提供参考。
张启云除了跑申诉和耕种自留地,就是在家自学法律知识。
张启云称其有充分的申诉理由
张启云的辩护律师许见红说张在法庭上全部认罪服判,并未提出上诉。许见红说张确实也要求过作有罪辩护。
“许律师说他作无罪辩护有压力。他说如要作无罪辩护最好让我再到外面请个律师,他做配角,这样他担子轻一点。三只乌龟顶只鳖,你勿逼还得瘪。”张启云颇具懊丧地告诉笔者称,他最后“认罪是一言难尽”。说他与死刑犯关在一起,几次被打得鼻青眼肿。有人说他这一次他“死定了,可能要被判死刑!最起码要坐十几年牢”。
张启云被羁押了2个多月不见开庭,“当时心理压力太大了。家有三个女儿,都还在读书。我是做阀门零部件加工的,家里主要靠这维持生计。如我真的是重刑犯进了监狱,我的家也就完了。”
张认为,当时他尽管是高中生,但十足一个法盲。被判了缓刑出来后,像模像样读起了法律书,同时四处请教法律界人士,最后觉得“自己好冤枉”, 遂起了翻供念头,便也一根筋地跑申诉。
张启云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其一,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刑法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属于积极参加者,最高法定刑是五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具体案情(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罪行较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基本上不提请适用简易程序。其二,定罪上的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只有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本案没有被认定有“首要分子”,包括张在内共有三名被告人均是“其他积极参加的”,最后均被判了缓刑。……
张说道,他这个案子如果“首要分子”是“皮”, “其他积极参加的”则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村支书违规签约卖地,引发村民群体性上访
梅溪村原村委会成员郑志兵(化名)向笔者介绍,
张启云等大多数村民都提出质疑,认为此次征地没有公示过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更没有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注:2002年9月3日,省里批下来200亩;2003年9月9日,省里再批下来200亩),有违法规
郑志兵告诉说,梅溪村是县城里的“城中村”,原共有土地1600多亩,其中1400多亩均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其中龙泽名园、丰泽园和桃花源都是象山较早拓建的别墅楼。
据梅溪村村民张志标、何培福、王世文、蒋松庭、董利建等村民反映,这443亩土地是村里最后一批耕地,也是“子孙地”,不征求一下老百姓意见,戴书记说卖就卖了,每一亩价格才3万到5万不等(后来分到村民手上是每亩2万元),再转让出去让房地产商赚了大钱。村民们都觉得吃亏。为此,村民们都指责村支书戴文学,要求到丹东街道找负责征地工作的郑无畏和张树根,希望取回协议进行修改。
历尽7年申诉,“再审门”遥不可及
张启云一案宣判后,他一直认为,他的案子,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依法再审的理由。在一审判决后,有人劝他“不要去上诉了,如要上诉,可能会被判实刑。你也是为了村民的利益,自己也损失了这么多。还是算了,缓刑也没事的。”迫于此压力,他屈服了,放弃了上诉。
宣判生效后,他开始逐级向县、市、省和最高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他的第一、二次申诉均被驳回。其中一次是2010年10月24日,张启云在北京上访后转道上海,想看看世博会。当日被上海闸北区的公安连人带行李请到了派出所,后由象山公安局派人带回。象山公安局一名领导同志劝张启云“不要再去申诉了”。
当然,张启云的申诉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2011年1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申诉举行了一次“涉诉信访案件听证会”,但至今没有此次听证会的下落。
“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省高院一位法官明确告诉我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说如我再这样申诉下去,就叫无理申诉,再不会理睬我!我现在是举步维艰,面壁绝望。”
张启云说,原审法院的那一纸判决书,似一块秤砣压在心里。对于他来说,人生的清白比生命还可贵,他不能背着这个莫须有的罪名活在世上。7年多来,为了申诉,他花光了所有积蓄,也花完了分得的征地款。获罪前,他办了一家五金阀门加工厂,年净收入有15万到20万左右,缓刑释放后,全部业务都没了,每天工作就是想着申诉,至今全部损失至少在百万以上。
因为今年3月份,他被告知,他的申诉,法院“再不会理睬”,他又感到绝望了,不得不做最后一搏:愿变卖所有家产聘请知名律师,为自己讨回清白。
笔者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发的一份内参了解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说,有关张启云申诉的听证会的最终结果得等到省高院和省政法委作出。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再审与否尚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虽然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但其本质上只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由于申诉尚未纳往上诉讼轨道,对申诉的审查没有法定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和随意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易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因此,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建立刑事再审申请制度,已成为实践形势所需。
有关人士认为,张启云之所以7年来不放弃申诉,是因为他认为当初的判决有误,他不服。既然他现在有了新的证据,有关司法机关应重视其诉情,尽快依法给他一个明确答复,让判决成为“铁案”,不要让一个农民因为申诉而倾家荡产,陷入绝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