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出发〔2014〕59号
关于2014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保障新闻采访活动正常开展,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益,加强新闻记者和新闻采访证件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从2014年7月1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1.换发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4)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考条件;(5)与新闻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纳入试点核发新闻记者证的新闻网站等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单位。
“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指新闻机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和《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新闻采编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要明确新闻采编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和违约责任,要求新闻采编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未经本单位允许不得随意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2.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限制从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审核和发放
1.新闻记者证审核换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具体按照《2014年新闻记者证换发实施办法》(附件1)办理。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机构换发新闻记者证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并具体负责核发中央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3.各新闻机构负责统一收回旧版新闻记者证,并分别交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销毁,同时按照新闻记者证发放条件对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统一申领新闻记者证。
4.中央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并领取新闻记者证。
5.省级及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领取新闻记者证。地(市、州、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所属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6.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其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准。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派出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三、核发经费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并按照程序申请、审核、打印并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换发时间
本次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工作,于2014年7月15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新闻记者证换发期间,旧版新闻记者证可以继续有效使用。各新闻机构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于10月30日通过中国记者网统一注销未换发的新闻记者证,旧版新闻记者证将全部作废。
五、组织和宣传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新闻记者证换发要求和安排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所有新闻机构。各新闻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换发工作,并在领取新版新闻记者证后,向社会公开声明正式使用新版新闻记者证和宣布旧版新闻记者证作废。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新闻机构要结合本次换发工作,严格审核新闻记者证申请人资质,从严掌握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记者队伍。
2014年8月起,各新闻机构要安排版面、时段刊登宣传新版新闻记者证的公益广告,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新版记者证的样式、特点和核验方式。有关公益广告电子文件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网址为:http://press.gapp.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新闻记者证换发实施办法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请在附件下载)
3.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请在附件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
2014年新闻记者证换发实施办法
1.此次全国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外,统一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 “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进行。
2.全国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注销和发放等工作程序须通过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进行数据传输。加密终端认证证书到期不能使用的须通过中国记者网自主更新。
3.换发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统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下简称“两表”,电子版可在中国记者网下载),每个申领人的保密承诺书、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中的任一种)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下简称“个人文件”)等。以上材料须齐全准确,否则不予换发新闻记者证。
4.中央新闻机构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中央广电新闻机构填写、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两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核准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申报。
中央新闻机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由中央新闻机构审核所属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报记者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领新闻记者证。
5.地方新闻机构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并申领新闻记者证。地(市、州、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所属新闻机构须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地(市、州、盟)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领新闻记者证。
6.新闻机构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前,须通过加密终端先注销本新闻机构所有新闻记者证,再按程序重新申领,要在“网络系统”中认真核对、填写申领人相关信息(首次申领的须逐项填写完整信息,非首次申领的须输入申领人身份证号后认真核对并补充填写信息),同时提交申领人相片电子版(像素(90~137)*(120~170),宽度和高度比例为3∶4,JPG格式,大小100K以内,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与新闻记者证上粘贴的相片一致),确认申领人信息准确无误后,按要求提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发证记者名单、数量并分类发放。中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打印并发放;地方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打印并发放。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由中国记者网“网络系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编号规则自动统一编制。
8.各新闻机构领取新闻记者证后,须在新闻记者证相片位置粘贴记者相片(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后,加盖本新闻机构钢印(公章)。
9.新闻记者证换发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受理及咨询热线:010-83138953,83138277;中国记者网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热线:010-83138629,83138630。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邮编:1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