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公安局将王振江的妹妹王振花、二弟妹王彦春、五弟妹史风菊抓走,并殴打史风菊,并威胁王振花如不老实就把你弄到山西,非把你整死不可;另王振江的二儿子、二弟因当时没在家,但现在仍在追逃,也不能举行婚礼结婚。
王振江因反腐维护法律正义却给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其二儿子婚礼不能在农历10月16日如期进行;大儿子夫妇每天被公安机关传讯并威胁,活活把王振江的父亲气死,2013年元月11日晚上10点去世。
据王振江回忆,公安机关并威胁他如你不认识错误,会牵连你家兄弟姐妹和儿子,这个事不是什么大事,关键你能认识错误,写一个悔过书,让领导看看,现在公安局长也当不了家,县委书记范保平对此事非常重视。王答“我没有错,悔过二字我不会写,我现在是原告住了被告监狱,我是原告你们是被告,我现在是住了你们被告监狱,你们公安机关应整体回避,让异地公安机关来办理此事。”
涉县检察院于10月30日对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批捕,史凤菊因在哺乳期间于当日取保候审。
王振江父亲含冤去世,在病重期间,王振江律师和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及家人多次要求对王振江等人取保候审,对父亲实现临终关怀和对其父亲送终,涉县公安局仍然不同意。
在王父亲去世后,涉县检察院才于2013年1月14日对王彦春、王振花办理取保候审,但对王振江仍然不予办理,其理由:县委书记范保平不同意。最后王振江连其父亲最后一面也没见到。
这期间,涉县公安、检察机关对王振江家人的“审判”前的准备紧锣密鼓。
2012年12月27日,涉县检察院告知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元旦前后起诉法院,可法院两次不受理。
2013年1月26日,涉县检察院只能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3年2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3月13日起诉,涉县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月21日,涉县人民法院才受理。
3月26日给王送达了起诉书。
5月23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曲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8日,检察曲周院公诉机关对王讯问。
6月23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7月29日,曲周人民检察院起诉和量刑建议:3个月至一年。
8月13日,曲周法院受理此案。
8月20日给王送达了起诉书。这时王振江已被刑拘近一年。
10月24日、25日,开庭审理。
12月13日,宣判,以妨害公务罪王振判刑14月;判处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妨害公务罪,各罚款10000元。
宣判的这一天,恰恰距王振江被关押的日子――2012年10月25日,还有十多天14个月。
王振江认为,公安人员证言与视频资料不符,曲周法院和曲周检察院据此判决他以防害公务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实属明显违法,是公权私用打击报复当事人。
他从2012年10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刑拘,到2013年12月13日宣判,期间多个法律文书至今没有送达,王认为涉县主要领导和公安、检察院有人在打击报复他,想达到长期羁押他之目的,玩弄法律游戏,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史上的一种悲哀!
在涉县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该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整整一个月。于2013年1月26日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26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起诉书,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3月26日给王送达起诉书。
可该案在涉县法院整整两个月没有开庭,于2013年5月23日,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曲周县检察院公诉机关于2013年6月18日对王询问,听取了王振江的意见。2013年6月23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3年7月23日移送公诉机关,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起诉到曲周法院,但至今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和理由没有送达。
而他的案件根本不符合移送和指定管辖,涉县法院他没有任何亲属和朋友,案件发案地、居住地均是涉县,也足以证明了涉县人民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其变相长期羁押。明显是行政大凌驾于法律之上。
涉县公安局从拘留、逮捕均未给王振江家属送达通知书,王家人追要遭拒绝,公安机关扣押王振江两部手机,与本案无关,但至今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