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合招生简章及游泳培训班的开办
《牡丹江体育局 牡丹江市威尼斯水上俱乐部 联合举办2008年暑期青少年游泳培训班》
该招生简章是印刷后公开对社会发放进行招生活动的;从构思到印刷厂印刷,到公开招生不是秘密进行的是广大市民周知的,该过程政府职能部门不知道么?不需要调查处理么?
开办这样的培训班不需要批准吗?哪个部门给批准的?批准办班时对其办班的条件是否给予确认了?
国家在2007年发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活动要保证安全的,为什么没有人(部门)进行管理?
(关于这些问题在长达九个月省长信访及纪委问询中,始终在追问,而牡丹江相关职能部门始终避而不答,为什么?)
2. 案件发生后的“不作为”
这天在做笔录时,游泳馆的邓女士问民警“20万能不能摆平这事?”如此沟通么?看来邓女士深知这里的犯法事情,要急于解脱了。
a.孩子是漂浮在深水区水面后,捞上来的,从调查看现场没有打斗是属于安全责任案件
b.牡丹江安监局当天到了现场,说这个场馆不归他们管不出具任何意见
c.东安分局治安大队给安监局送去书面协办被拒绝了(朱副队长给我们出示了书面稿件)。
d.牡丹江体育局方面给出的是“只管理游泳馆是否适合游泳”
e.在这里同时我们看到了教练员周玉的资格证书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一直没有年检,复审。
由于没有有关部门的配合,公安局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措施……
由于爱人的精神遭受重大打击,没有办法耽搁几日。在8月22日愤然给黑龙江省长信访投书;同时在2008年11月开始在网上与黑龙江省纪委和牡丹江纪委联系,在省长信访中也不只一次提到请纪委等介入的要求,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案件性质和处理结论。省长信访只得到三次的回复(见附件)。
但是,派出所杨广建之流在给省长信访的回复中大变脸(见附件),将9月8日我的诉讼请求说为“辩称”,明明给他们提供了继续追究刑事部分的线索,他们为什么不仅不办理案件还反诬告我,目的为何?在以后的上访中始终是没有任何部门搭理我。
面对如此案件过程,牡丹江纪委将2009年2月24日由黑龙江省纪委转过来的我的举报“转牡丹江体育局酌情办理”。尽管多次催促纪委始终不得办理。2009年4月30日牡丹江纪委效能办主任李庆国公然说“我看了合同,给你解决完了。案件过程没有任何问题,你拿了钱,案件全部结束了;体育局不是合作单位,威尼斯“假冒”他的名字,所有过程在纪委看来均是正常工作,没有任何可以追究的,你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吧。等等。之后我又两次四遍电话找纪委效能办和李庆国主任要求其对我说的举报进行书面回复,均被拒绝。
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公仆们至今也没有“看到”那份所谓的“私了协议”上的孩子的名字也不是我女儿的名字,也没有任何人(机关)问过那里面的表述是否与实际符合,只是一味的包庇周玉和威尼斯。拒绝按国家法律追究刑事部分。
附件1: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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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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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 |
王惠良同志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市政府"三定"工作方案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监察工作职能,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和处理。牡丹江威尼斯游泳馆"7.31"死亡事件,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现场勘察,系学生在暑假期间游泳时发生的溺水身亡事件,以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为妥。二、该事件已得到了妥善处理。事情发生后,行业指导部门牡丹江市体育局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督办威尼斯游泳馆正视该事件,游泳馆态度积极,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对遇难学生家属给予了16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同时,对游泳馆提出了整改意见。游泳馆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与教练员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强化了行业管理工作。特此答复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
从附件中看到1和2是所谓“牡丹江市公安局”同一天出据的“基于民事已赔偿后,不再追究安全责任刑事的表白(那份民事书中写的是“威尼斯全责,民事赔偿结束”,不知道牡丹江的职能部门人员是不懂还是不认识中国文字?);对比回复1和2我们可以看到:改编后的回复隐去了杨广建的名字,同时加大了对我的诽谤和牡丹江职能部门责任的推卸,这些与刘副局长案情介绍和9月8日杨广建的案件说明完全相反;而且把我们报警改为威尼斯电话联络杨广建。这说明他们肯定是有沟通的,但内容是什么?
回复3(安监局代体育局的回复)更让我看到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包庇犯罪)嘴脸,明显与前面的回复矛盾。自案发以来我们始终在寻找周玉和体育局,但是始终没有见到,避而不见!哪里来的调节?黑龙江民事最低补偿是21.5万元,他们哪里来的16万?而且是威尼斯邓女士儿子的朋友律师刘彤亲自给定案件责任和补偿数额。
正是回复3让我看到,该班在办班的初期没有按国家规定制定安全责任;也不见有安全救护人员的设置情况,而且该回复避开了“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刻意回避国家法律的打击。
以上为牡丹江七三一案件中,牡丹江职能部门不作为(包庇犯罪)的详实写照,望明察。
王惠良
电话 :13359880357
责任编辑;中国关注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