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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通报五起煤矿较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五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1月19日,山西省临县西山晟聚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控股企业,属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在掘进南运输巷穿越采空区前,没有查明采空区巷道积水情况,作业人员打钻时发生透水事故。

    1月19日,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大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被整合的原唐冲煤矿风井施工探煤上山时,作业人员进入盲巷,使用煤电钻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1月2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金坡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在停产停工期间组织掘进,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月2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三合口乡麦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整合技改设计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复。初步分析,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进行煤电钻接线时,违章带电作业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隆能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受伤1人。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掘进过程中导通老空水,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5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不到位、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不细致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不严格,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当前,非法违法生产是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煤矿瓦斯、水害是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灾害类型;部分地区煤电油气运紧张,用煤高峰压力持续加大。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盗采资源、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以技改名义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始终坚持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瓦斯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防赶工期、赶进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各地要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煤矿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要通过资源整合工作,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三、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合理、风量充足。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防止风筒漏风、循环供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工作,瓦斯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配备瓦检员并加强培训;要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切实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

    四、切实加大煤矿防治水力度。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要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清本矿和临近煤矿水害隐患情况,尤其是采空区积水情况,狠抓水害预测预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加强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探放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