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4年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随着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需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只有企业的负责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不负任何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条款,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单位和其负责人都要对事故负责。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