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房质保两个供暖期
新建小区的房子,入住头一个冬天,暖气就不热,可是开发商、供热企业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每年郑州供暖期内,本报都会接到不少读者反映类似的情况。暖气不热,到底是谁的责任?《征求意见稿》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
首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要符合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
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两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因供热设施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新买的房子暖气不热,业主弄清是小区供热设施的问题,只要在两个供暖期内,就可以找开发商索赔,并要求其维修。
《征求意见稿》规定,郑州市的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如果在保修期内用户没开通供热,则保修期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可以顺延。
检修维护要避开供暖期
如果暖气不热的原因与小区供热设施无关,那就要追究供热企业的责任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热源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其原因,造成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供暖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供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热用户核减热费。该费用应该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3个月内退还给供暖用户。
此外,供热企业检修供热设施、充水试压等工作应当在供暖期前进行完毕,并于前5天通知相关供暖用户。
供暖期内,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因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情况,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不申请私自停热仍要收费
每年都有一些供暖用户申请用热或停热时错过了时机,导致一冬天用不上暖气或者白白浪费供暖费。《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5 日前预交热费;申请用热、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增加或者减少用热面积的,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有的供暖用户和邻居是共用暖气管道,自己想停热都不行,供热企业往往说这样会影响其他用户供暖。
《征求意见稿》规定现有的建筑使用如不需要供热的,可在非供暖期申请停止用热,供热单位可采取停热措施,但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的正常用热。
同时也提醒一些用户,自己关了家里的暖气阀门,这可不算停止供暖了,《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用户不申请停止用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