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