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风险大不大?
户口贩子:我们这“行”风险其实也不大,就是怕断了渠道。如果被抓到,顶多算个小额行贿,也没直接证据。只要不遇上在逃的人,其他情况都没有问题。
北京最大的销售假进京户口案
2009年6月22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富长宁等4人有期徒刑3~5年。据法院调查,富长宁伙同北京市人事局车队司机付长利、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张锡长等人,利用过期的报户口介绍信和“派遣证”等,先后办理了92份假北京户口,获利100余万元。
中国“户口史”
西周时期——掌握自然变动
西周时期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以后就要向司民登记造册,每年的出生和死亡人数都在司民的册子上予以统计,并每隔三年核查一次,主要目的是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治安
战乱繁多、社会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起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齐、越、楚、卫、秦等国实行“书社制度”,就是将家长或男丁的名字写在版图上,放在土地庙里,以便按照户数的多少及各户的情况,来平均赋役负担。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管理办法,不仅要登记户口的姓名,连其身材高矮也要记录在册。
秦汉时期——核实赋役、收税
秦统一六国后为控制百姓实行“什伍连坐”的办法,户籍中不仅要记载户口姓名,还要登记年龄、土地、财产等情况,以便收税。
汉继承秦,并创造出“案户比民”的户籍制度,每到8月,全国百姓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接受主吏验阅,主要目的是为防止逃役。
魏晋南北朝时期——确保财政收入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则是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东晋南朝时期,百姓为了躲避战祸频繁迁徙,朝廷害怕人口流动太过频繁影响财政收入,便实行了“土断”(流民入所在地户籍)来清查隐匿漏户,确保全民纳课服役。
隋唐时期——巩固统治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之法”,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颁布到各州县,以三百家到五百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种户籍管理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社会群体关系被逐渐明确和稳定下来。
宋元时期——分类赋役
宋朝时期户口每三年编造一次五等丁户簿。宋太祖还下诏实行了“本贯应举之制”,要求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科举考试,套用现在的话说:禁止高考移民。
元朝实行“诸色户计”,也就是按职业划分户籍类型,分为一般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等十几种,因为不同职业要承担不同的赋役,所以,百姓一旦定籍就不能轻易换工作了,只能世袭其业。
明清时期——防止叛乱
明清时期禁止自行迁徙,为了把人口束缚在原籍,明清的户籍和元朝一样,仍按职业划分,但更加细致、严格,要登记籍贯、丁口、年龄等,还编号、盖章防止出现“假户口”。并由五年一审,改为三年一审,直至“岁记”(年审)。
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阶段:1949—1958年自由迁徙期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严格控制期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中国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标志着二元化社会经济体制影响下的户籍管理二元制的正式确立。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未恢复。
1977年11月,规定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第三阶段:1978年后半开放期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
1985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