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大多知名度比较大,包括自然景观、历史文物。民间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参观游览点门票价格调整不需要报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还要求各地落实门票价格“一票制”的规定: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门票价格之和。各地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
发展改革委还要求各地每年5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情况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为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各地要在发布调价文件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主动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有关情况,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
为了规范各地门票价格,发展改革委曾于2007年发出通知,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期限及幅度提出限定,要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调整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个门票价格上调的频率不得低于三年,调价幅度应控制在15%到35%之内。
2008年4月29日,发展改革委发文,宣布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要求这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年内只许降不许涨。去年,这项政策到期后,许多地方在“五一”和“十一”前纷纷上调了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