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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电价进行适当调整

    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电网销售电价。

    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提高电网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外,其他各类用户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提高标准为:河北北部电网直供1.42分钱、趸售1.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直供1.79分钱、趸售1.56分钱。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到户价格,南、北网分别提高1.79分钱和1.42分钱;化肥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电价,在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北部电网和南部电网电度电价分别下浮2.54分钱和3.96分钱。氯碱企业生产用电执行调整后的目录电价表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用电价格。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居民饮水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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